关于盘京天道8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拟签署基金合同补充协议通知函

 

尊敬的盘京天道8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

盘京天道8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上海盘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担任基金管理人,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

根据《盘京天道8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章节的约定,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一、盘京天道8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明细表:

序号1

新增条款:

关于本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股票的特别说明

 

尊敬的投资者:

本基金可能会投资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股票,由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本身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日间交易不活跃,因此会面临估值不公允且无法及时变现的风险,由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确认,存在交易确认使用的基金份额净值偏离实际价格的风险。

本基金的预警止损线(如有)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作为设置依据,由于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股票,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可能存在本基金份额净值偏离实际价值的可能,以此种情形下的基金份额净值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或风险提示或止损变现操作,可能出现过于提前或滞后,从而存在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股票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总值的10%(本基金可以以本基金的总资产为限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股票发行申购,如因参与获配导致投资比例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应在可变现前提下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合同约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估值方法如下: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股票,以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由管理人出具估值意见说明函,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证券估值价格;挂牌后未交易的股票按持有成本估值。

 如果未来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等出台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交易股票的统一的估值标准或方法,则参照新的标准或方法。

2、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特定风险如下:

1)公司风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具有规模较小,对单一技术依赖度较高,受技术更新换代影响较大;对核心技术人员依赖度较高;客户集中度高,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企业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业务收入可能波动较大。同时,每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获得的相关政策扶持也有一定的差异,政策持续性具有不确定性,对企业中长期发展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2)流动性风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本身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特别是基础层、创新层股票日间交易不活跃,变现时间较长。且与上市公司相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股权相对集中,市场整体流动性低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可能存在建仓时间较长,并在投资后,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

3)信息风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信息披露要求和标准低于上市公司,存在无法及时、准确获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最新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的风险。

4)收盘价未能真实反映公允价格以及价格波幅较大的风险:目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除精选层采取连续竞价配合开、收盘集合竞价方式以外,基础层、创新层依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之一进行交易,交易量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较小,且涨跌幅限制大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容易导致其价格显著偏离其内在价值,存在收盘价未能真实反映公允价格以及价格波幅较大而导致亏损的风险。

 

签署本合同投资者同意上述投资安排并知晓相关估值方法、投资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投资者将本段抄录在后。以电子合同方式签署的,本人/本机构作为投资者知晓并同意下述文字免于抄录]

本人/本机构作为投资者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风险及本特别说明,并自愿承担由上述内容引致的全部后果。

投资者抄录:

本人/本机构作为投资者已                   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风险及本特别说明,并             由上述内容引致的全部后果。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

(签字)

 

或:基金投资者(机构)

 

(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2

十一、基金的投资

原条款:

现条款:

(三)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A股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港股通交易的股票,公开募集的股票型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含LOFETF、不含分级基金B);

2、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公开募集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交易所质押式逆回购,公开募集的货币型证券投资基金;

4、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5、收益互换与场外期权(在监管部门允许的前提下,仅限于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作为交易对手):

本基金可进行融资融券、新股申购操作。

 

(三)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港股通交易的股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股票,公开募集的股票型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国债,央行票据,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公开募集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交易所质押式逆回购,公开募集的货币型证券投资基金;

4场内期权(仅权利方)、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5、收益互换与场外期权(在监管部门允许的前提下,仅限于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作为交易对手):

本基金可进行融资融券、新股申购操作。

原条款:

现条款:

(五)投资限制

1、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9%(含),且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

2、投资于单只沪深A股股票(含创业板)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按市值计算);

3、投资于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以市值计算,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投资于所有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以市值计算,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按市值计,持有所有港股股票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单只港股股票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不得主动投资于SST*STS*STSST类股票,如果被动持有,须在可交易的前提下2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7、按成本计算,债券逆回购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8、买入央行票据、国债、政策性金融债时,按成本计算,单一券种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总资产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20%

1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与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轧差合计占基金资产净值的范围为-50%150%

11、按成本计算,投资于证券交易所期权的合约价值(非轧差计算)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按成本计算,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A股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港股通交易的股票(通过沪(深)港通购买),公开募集的股票型及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含LOFETF、不含分级基金B))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0-80%

13、按成本计算,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开募集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总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14、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股票数据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16、投资衍生品类资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场内期权(交易所ETF期权))的持仓合约价值(轧差计算的绝对值)比例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80%

17、不得进行沪深交易所正回购

18、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于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如发生证券停牌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调整义务的,则调整期限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证券恢复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基金到期日前10个交易日内,因基金财产变现需要,本基金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基金配置比例规定。

 

(五)投资限制

1、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9%(含),且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

2、投资于单只沪深A股股票(含创业板)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按市值计算);

3、投资于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以市值计算,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投资于所有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以市值计算,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按市值计,持有所有港股股票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单只港股股票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不得主动投资于SST*STS*STSST类股票,如果被动持有,须在可交易的前提下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7、按成本计算,债券逆回购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8、买入央行票据、国债、政策性金融债时,按成本计算,单一券种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总资产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20%

1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与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轧差合计占基金资产净值的范围为-50%150%

11、按成本计算,投资于证券交易所期权的合约价值(非轧差计算)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按成本计算,公开募集的股票型及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含LOFETF)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0-20%

13、按成本计算,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央行票据,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公开募集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总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14、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股票数据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16、投资衍生品类资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场内期权(交易所ETF期权))的持仓合约价值(轧差计算的绝对值)比例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80%

17、不得进行国内证券交易所正回购

18本基金投资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股票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总值的10%(本基金可以以本基金的总资产为限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股票发行申购,如因参与获配导致投资比例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应在可变现前提下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合同约定);

19按成本计算,本产品投资单只公开发行的可转债不超过产品净资产的5%;本产品投资单只公开发行的可转债不超过其发行规模的10%;本产品所投同一债券发行人公开发行的可转债不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10%;本产品所投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合计不超过净资产的20%

20、场内期货期权占用保证金占比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30%

21、以成本计,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10%

2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于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如发生证券停牌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调整义务的,则调整期限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证券恢复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基金到期日前10个交易日内,因基金财产变现需要,本基金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基金配置比例规定。

序号3

十五、越权交易(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越权交易的监督

原条款:

现条款: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越权交易行使监督权,具体投资监督事项如下: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A股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港股通交易的股票,公开募集的股票型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含LOFETF、不含分级基金B);

2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公开募集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交易所质押式逆回购,公开募集的货币型证券投资基金;

4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5收益互换与场外期权(在监管部门允许的前提下,仅限于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作为交易对手):

本基金可进行融资融券、新股申购操作。

2)本基金的投资限制:

1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9%(含),且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

2投资于单只沪深A股股票(含创业板)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按市值计算);

3投资于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以市值计算,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投资于所有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以市值计算,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按市值计,持有所有港股股票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单只港股股票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不得主动投资于SST*STS*STSST类股票,如果被动持有,须在可交易的前提下2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7按成本计算,债券逆回购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8买入央行票据、国债、政策性金融债时,按成本计算,单一券种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总资产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20%

1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与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轧差合计占基金资产净值的范围为-50%150%

11按成本计算,投资于证券交易所期权的合约价值(非轧差计算)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按成本计算,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A股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港股通交易的股票(通过沪(深)港通购买),公开募集的股票型及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含LOFETF、不含分级基金B))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0-80%

13按成本计算,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开募集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总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14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股票数据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16投资衍生品类资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场内期权(交易所ETF期权))的持仓合约价值(轧差计算的绝对值)比例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80%

17不得进行沪深交易所正回购

18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于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如发生证券停牌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调整义务的,则调整期限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证券恢复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基金到期日前10个交易日内,因基金财产变现需要,本基金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基金配置比例规定。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越权交易行使监督权,具体投资监督事项如下: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港股通交易的股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股票,公开募集的股票型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国债,央行票据,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公开募集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交易所质押式逆回购,公开募集的货币型证券投资基金;

4)场内期权(仅权利方)、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5收益互换与场外期权(在监管部门允许的前提下,仅限于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作为交易对手):

本基金可进行融资融券、新股申购操作。

2)本基金的投资限制:

1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9%(含),且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

2投资于单只沪深A股股票(含创业板)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按市值计算);

3投资于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以市值计算,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投资于所有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以市值计算,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按市值计,持有所有港股股票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单只港股股票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不得主动投资于SST*STS*STSST类股票,如果被动持有,须在可交易的前提下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7按成本计算,债券逆回购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8买入央行票据、国债、政策性金融债时,按成本计算,单一券种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总资产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20%

1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与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轧差合计占基金资产净值的范围为-50%150%

11按成本计算,投资于证券交易所期权的合约价值(非轧差计算)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按成本计算,公开募集的股票型及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含LOFETF)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0-20%

13按成本计算,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央行票据,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公开募集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总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14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股票数据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16投资衍生品类资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场内期权(交易所ETF期权))的持仓合约价值(轧差计算的绝对值)比例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80%

17不得进行国内证券交易所正回购

18本基金投资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股票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总值的10%(本基金可以以本基金的总资产为限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股票发行申购,如因参与获配导致投资比例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应在可变现前提下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合同约定);

19)按成本计算,本产品投资单只公开发行的可转债不超过产品净资产的5%;本产品投资单只公开发行的可转债不超过其发行规模的10%;本产品所投同一债券发行人公开发行的可转债不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10%;本产品所投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合计不超过净资产的20%

20)场内期货期权占用保证金占比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30%

21)以成本计,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10%

2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于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如发生证券停牌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调整义务的,则调整期限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证券恢复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基金到期日前10个交易日内,因基金财产变现需要,本基金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基金配置比例规定。

序号4

二十、风险揭示(三)基金投资风险揭示

新增条款:

1、市场风险

1)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5)本基金可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可能存在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且日间交易不活跃,因此可能会面临估值不公允且无法及时变现的风险;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可能实行高于沪深交易所的涨跌幅限制,当出现不利行情时,本基金所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可能会产生较大波动从而可能导致本基金遭受较大损失的风险。

新增条款:

16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特定风险(如有)

1)公司风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具有规模较小,对单一技术依赖度较高,受技术更新换代影响较大;对核心技术人员依赖度较高;客户集中度高,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企业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业务收入可能波动较大。同时,每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获得的相关政策扶持也有一定的差异,政策持续性具有不确定性,对企业中长期发展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2)流动性风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本身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特别是基础层、创新层股票日间交易不活跃,变现时间较长。且与上市公司相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股权相对集中,市场整体流动性低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可能存在建仓时间较长,并在投资后,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

3)信息风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信息披露要求和标准低于上市公司,存在无法及时、准确获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最新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的风险。

4)收盘价未能真实反映公允价格以及价格波幅较大的风险:目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除精选层采取连续竞价配合开、收盘集合竞价方式以外,基础层、创新层依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之一进行交易,交易量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较小,且涨跌幅限制大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容易导致其价格显著偏离其内在价值,存在收盘价未能真实反映公允价格以及价格波幅较大而导致亏损的风险。

 

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变更,请完成《盘京天道8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之补充协议(202101)》的签署,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此次变更,本基金将设置【2021年12月31日】为临时开放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该日内赎回其所有基金份额。未在该临时开放日前全部赎回份额的基金委托人视为同意前述变更。

本基金所有份额持有人均签署补充协议后,本次基金合同变更生效,管理人将按监管规定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备。

 

                                   上海盘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21 12 9

关于盘京天道8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拟签署基金补充协议的通知函.PDF